中心制度

广西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桂师院教字〔2014〕20号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生创新实践意识,加强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我校本科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科竞赛、学术活动、社会实践、行业证书考试取得成果,经教学管理部门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学科竞赛是指参加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并经学校教务处认可的各类学科竞赛、学校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各项专项科技竞赛、各项体育文艺竞赛等。

学术活动是指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教改课题、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的研究,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著作,以及学生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发表小说、剧本、诗歌、新闻报道、书画、音乐、视频等作品。

社会实践是指由二级学院及以上共青团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行业证书考试是指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组织举行的各类专业考核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从2014级本科生开始,将创新实践学分纳入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学分模块。每个学生必须取得2个学分的创新实践学分作为毕业学分的条件。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见本办法的附件1。

第四条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填写“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可在每个学年的第二学期的第三周提交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多个可认定学分的项目需写在同一张申请表上,即每一学年一个学生最多可递交一张申请表。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提交申请表后3周内完成材料审核、反馈审核结果、成绩评定并录入教务系统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递交的申请表,组织相关人员审核申请表。每位审核人原则上审核申请表数不少于30份,同时完成成绩录入等工作,其工作量按我校期末评卷的工作量进行核算。

各二级学院完成申请材料的学分与成绩认定后,其学分与成绩按学校学籍、成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归档等按学校试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生参加多项不同项目(内容)的学科竞赛、学术活动、社会实践、行业证书考试所得认定的学分可以累加;同一项目(内容)获多项成果按其最高级别成果认定学分、成绩记录不累加。

第六条 学生在修满2个创新实践学分数后,还有其他项目类别属于学科竞赛、学术活动所取得成果满足学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则可申请创新实践奖励学分。创新实践奖励学分可代替专业选修课的学分,但最多不超过5个学分。

第七条 教务处每个学年第二学期末将对创新实践学分进行抽查,对不符合事实记载的学分予以取消,并对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