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制度

广西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教务处发[2007]14号

 

第一条 根据《广西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我院实际情况,学院给部分实验教学任务较多的教学单位按年度下达实验经费指标,各单位在指标额范围内进行采购。没有下达经费指标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需要,提前向教务处申报采购。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在每个学期期末前将下学期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采购计划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根据各教学单位的计划制定年度预算计划。

第四条 物品购置的方式:1万元以下,由系(院)采购小组进行询价采购,物业部申报的用于公共教学的物品由教务处实验科统一进行采购;对专业属性较强、宜于统一采购且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物品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条 物品采购计划预算金额的审批权限:1-1000元,系(院)主任(院长)审批;1001-2999元,教务处处长审批;3000元以上,报学院领导审批。没有下达经费指标的教学单位,无论金额多少,均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物品购置的一般程序:

(1)非招标采购的物品:物品采购计划经系(院)实验室主任审核,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由本单位的采购小组进行采购,采购时货比三家,并报审计室核价后采购;物品验收入库、记帐后办理报帐手续;报帐时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和系(院)主任(院长)签字,再交教务处实验科登记和教务处处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2)招标采购的物品:物品采购计划经系(院)实验室主任审核,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教务处实验科制作招标书进行招投标采购。各系(院)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参数、生产厂家、预算金额等,以便制作招标书。评标时主要由系(院)推荐3-5名专家进行评标,审计室和监察室派人监督,教务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组织,不参与具体的评审工作。招投标结果报学院领导同意后进行采购,物品记帐、入库后办理报帐手续;报帐时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再交教务处实验科登记和教务处处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3)报帐按照财务处的规定办理,付款时按规定必须转帐的不能用现金进行采购。

第七条 教学单位如果超经费指标额采购,必须先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超支部分先赤字开支,将在该单位下年度的经费指标中扣除。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