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制度

广西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桂师院教字〔2007〕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对《广西师范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桂师院教字〔2002〕12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应在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科研实验任务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对全院学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要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学院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应根据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的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融入实验教学过程中。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第六条 开放实验应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进行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开放的实验活动平台。

第七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不应与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课程实验和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但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八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应注意综合性、设计性和针对性;应加强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强化基础,拓宽知识覆盖面;应加强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教学实验中心开放的实验应重点突出以下类型:

(一)自选实验项目型。各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培养方案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课题,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应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试验装置的安装和调试、实验课题的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二)学科竞赛型。各实验室根据各类竞赛和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发布开放研究题目,或根据教师科研项目以及各实验室特点自拟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吸收学生进入教学实验中心参加实验。

(三)参与科研型。各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生。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逐步提高学生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

(五)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结合学生社团或课外学习小组等的活动内容,在校内各相关实验室进行第二课堂活动、创新活动、创业活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与能力。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并定期对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对各实验室考评和审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购买的实验用品从实验经费开支,纳入各实验室的年度预算计划。实验室开放运行所需的其它经费由各实验室统筹计划,报学院相关部门落实。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室开放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的开放项目应作为常规实验教学内容。任意变更或不开实验的,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的项目每学期通过各种方式向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时,必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并负责做好教学秩序维护、器材供应、实验安全及情况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实施实验前,应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并接受使用电、气、化学物品和防火等安全操作方面的培训,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资料,准备实验实施方案等。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暂停其本次实验。学生要求自带实验课题的,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及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开放的总结和统计等工作,并报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开放实验室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