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动态

信息协同与教师教育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院从事试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试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循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开展科学研究、为人才培养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近期计划和长远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设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实验室的实际功用。

 

实验室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室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设备条件和实验内容,认真组织实验形式和教学方法的研究,保证完成实验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验室应及时吸收科学研究新成果、增大信息量。应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不断开展综合性试验、设计性试验和研究性试验。要注意帮助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进行有关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

 

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有稳定的科学发展方向和基本满负荷的实验教学和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负责人和保证完成实验工作任务的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要积极申请筹建省或国家重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以适应实验科技高度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实验室管理

第十条 我院实验室施行以院为依托、分级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原则上施行实验室主任责任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计算机对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低温、辐射、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测工作,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物、废气、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实验室人员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人员担任。

(一)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主持本中心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日常行政工作;以及实验教学研究和各项实验教学改革工作。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中心各实验室和实习中心的建设及发展规划,提出教室配备、实验室和实习中心环境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等。

三、负责本中心实践教学体系的规划和建设,拟定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做好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组织本中心的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教学改革,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同行交流听课等活动。

四、根据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安排好本中心年度实践教学经费使用。

五、负责本中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的要求,安排好每学期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工作,组织本中心年终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评比工作

六、负责本中心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执行实验室和实习中心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刻报告,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七、负责本中心教职工的进修培训计划和平时与年度工作考核及职称评定等工作,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提出教职工年终考核和奖励、职称评定等意见和建议。

(二)实验室教师和技术人员职责:

实验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课教学计划和实验建设与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实验课教师要按教学计划认真备课,课前认真准备好所需设备和实验材料;实验前要讲清设备原理、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对学生独立进行的实验、操作等要精心检查,耐心指导,严格要求。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应分别掌握各类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方法;掌握设备的安装使用方法;配合老师准备好所需设备和必备的材料;指导学生的实验方法和操作技术。做好本实验室有关设备、实验材料、技术档案、安全、环境、设施等管理工作,确保实验课顺利进行。

 

附则

本管理制度由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